重慶地區|《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 (教育部教技[2000]5號)
發布時間: 2020/08/16
(教育部教技[2000]5號 2000年 6月 29日)
首位條為了促進互聯網上教育信息服務和現代遠程教育健康、有序的發展,規範從事現代遠程教育和通過互聯網進行教育信息服務的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條現代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務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現代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務必須遵循國家的教育方針。
第三條教育網站是指通過收集、加工、存儲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庫或者同時建立網上教育用平台與信息獲取及搜索等工具,通過互聯網服務提供單位(ISP)接入互聯網或者教育電視台,向上網用戶提供教學和其他有關教育公共信息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教育網校是指進行各級各類學曆學位教育或者通過培訓頒發各種證書的教育網站。
第五條教育網站和網校凡利用衛星網絡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必須經由中國教育電視台上星。
第六條教育網站和網校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礎教育、幼兒教育、師範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繼續教育及其他種類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務。
第七條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按與麵授教育管理對口的原則負責對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審批和管理,並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八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報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必須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開辦。已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如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應及時補辦申請、批準手續。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
第九條開辦各類教育網站,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必要的資金及資金來源的**證明。(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開辦教育網校,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所辦網校相同類型教育活動資格的事業法人,或者是與該機構合作並由其提供質量**的事業法人或者企業法人組織。
第十一條申請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辦機構)應向主管教育行政
部門提供下列材料:(一)開辦(或確認)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書麵申請。包括:教育網站和網校的類別、網站和網校設置地點、輔導站設置地點(如果設置)、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和申辦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係人、聯係電話等。(二)本辦法第十條所述基本條件證明。(三)申辦機構概況。(四)由與企業合資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應該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或者驗資報告。(五)由與企業合資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應提供申辦機構的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書等文件。(六)信息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教育網校,還應提供開辦教育網校的辦學條件,包括教學大綱、教學管理手段、師資力量、招生對象和資信擔**明等資料。
第十三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兩次受理申辦機構的申請材料。如發現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應在 10個工作日內文字通知申辦機構限期補齊,逾期不補齊或者所補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視為放棄申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合格後正式受理申請,在正式受理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辦機構。
第十四條已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如果開辦者主體或者名稱、地點等需要變更的,應在變更前 2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批準的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新的承辦主體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辦理變更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已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應在其網絡主頁上標明已獲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信息,包括批準的日期、文號等。
第十六條凡獲得批準開辦的教育網站以企業形式申請境內外上市的,應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
第十七條已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絡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一)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的;(二)違反國家民族、宗教與教育政策的;(三)煽動暴力,宣揚封建迷信、**教、黃色淫穢製品、違反社會公德、以及和教唆犯罪等;(四)煽動暴力 ;(五)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動聚眾滋事;(六)暴露個人隱私和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八)計算機;(九)法律和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如發現上述有害信息內容,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措施製止其擴散。
第十九條凡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麵向社會公開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網站和網校不得進行有償服務。
十條未經教育部批準,教育網站和網校不得冠以 "中國 "字樣。凡冠以政府職能部門名稱的教育網站,均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條境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與教育網校建設的,根據中外合作辦學的有關規定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三條有關教育網站和網校收費標準與辦法,由開辦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商物價管理部門確定;對跨省區辦學單位的收費,由開辦機構商所服務區域的物價主管部門確定。
十四條凡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十五條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首位條為了促進互聯網上教育信息服務和現代遠程教育健康、有序的發展,規範從事現代遠程教育和通過互聯網進行教育信息服務的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條現代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務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現代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務必須遵循國家的教育方針。
第三條教育網站是指通過收集、加工、存儲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庫或者同時建立網上教育用平台與信息獲取及搜索等工具,通過互聯網服務提供單位(ISP)接入互聯網或者教育電視台,向上網用戶提供教學和其他有關教育公共信息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教育網校是指進行各級各類學曆學位教育或者通過培訓頒發各種證書的教育網站。
第五條教育網站和網校凡利用衛星網絡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必須經由中國教育電視台上星。
第六條教育網站和網校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礎教育、幼兒教育、師範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繼續教育及其他種類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務。
第七條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按與麵授教育管理對口的原則負責對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審批和管理,並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八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報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必須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開辦。已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如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應及時補辦申請、批準手續。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
第九條開辦各類教育網站,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必要的資金及資金來源的**證明。(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開辦教育網校,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所辦網校相同類型教育活動資格的事業法人,或者是與該機構合作並由其提供質量**的事業法人或者企業法人組織。
第十一條申請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辦機構)應向主管教育行政
部門提供下列材料:(一)開辦(或確認)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書麵申請。包括:教育網站和網校的類別、網站和網校設置地點、輔導站設置地點(如果設置)、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和申辦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係人、聯係電話等。(二)本辦法第十條所述基本條件證明。(三)申辦機構概況。(四)由與企業合資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應該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或者驗資報告。(五)由與企業合資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的,應提供申辦機構的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書等文件。(六)信息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教育網校,還應提供開辦教育網校的辦學條件,包括教學大綱、教學管理手段、師資力量、招生對象和資信擔**明等資料。
第十三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兩次受理申辦機構的申請材料。如發現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應在 10個工作日內文字通知申辦機構限期補齊,逾期不補齊或者所補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視為放棄申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合格後正式受理申請,在正式受理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辦機構。
第十四條已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如果開辦者主體或者名稱、地點等需要變更的,應在變更前 2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批準的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新的承辦主體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辦理變更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已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應在其網絡主頁上標明已獲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信息,包括批準的日期、文號等。
第十六條凡獲得批準開辦的教育網站以企業形式申請境內外上市的,應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
第十七條已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絡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一)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的;(二)違反國家民族、宗教與教育政策的;(三)煽動暴力,宣揚封建迷信、**教、黃色淫穢製品、違反社會公德、以及和教唆犯罪等;(四)煽動暴力 ;(五)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動聚眾滋事;(六)暴露個人隱私和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八)計算機;(九)法律和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如發現上述有害信息內容,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措施製止其擴散。
第十九條凡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麵向社會公開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網站和網校不得進行有償服務。
十條未經教育部批準,教育網站和網校不得冠以 "中國 "字樣。凡冠以政府職能部門名稱的教育網站,均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條境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與教育網校建設的,根據中外合作辦學的有關規定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三條有關教育網站和網校收費標準與辦法,由開辦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商物價管理部門確定;對跨省區辦學單位的收費,由開辦機構商所服務區域的物價主管部門確定。
十四條凡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十五條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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